(2016)辽148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志光申请执行陈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光,陈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75号申请人姚志光,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兴城市。被执行人陈美玲,女,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兴城市。姚志光申请执行陈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4)兴民三初字第0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姚志光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三初字第018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