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桂英与金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英,金智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053号原告:胡桂英,女,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雯,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金智伟,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英与被告金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桂英因已与被告和解并赔付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桂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桂英自行承担。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