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潘德红与余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德红,余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民初1673号原告:潘德红,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继东,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华,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潘德红与被告余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德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德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聘请原告务工,从事彭水县城园林绿化工作。双方在工程结束后核算工资为13800元,后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于2017年2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亲笔手书欠条,承诺短期即付,但至今也没有履行约定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决如前诉求。被告余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2015年10月原告潘德红受被告余华聘请务工,工作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余华应支付原告潘德红工资13800元,并于2017年2月19日向原告潘德红出具了书面欠条,至原告潘德红起诉时止被告余华尚未支付。原告潘德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德红工资1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原告潘德红已预交),由被告余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