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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永年县河北铺志杰标准件门市与刘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河北铺志杰标准件门市,刘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409号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志杰标准件门市,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经营者:张志杰,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刘坡(刘小坡),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永年县河北铺志杰标准件门市与刘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志杰标准件门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年县河北铺志杰标准件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年县河北铺志杰标准件门市负担。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印)书记员  张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