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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宜昌市佳维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佳维物业有限公司,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3民初785号原告:宜昌市佳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日新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8306993E。法定代表人:周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琨,男,汉族,1992年5月18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住所地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3MA4881E23C。负责人:李琨,系该公司个人独资经营者。原告宜昌市佳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昊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宜昌市佳维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邢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李琨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琨按照24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截止2017年3月共计192000元),及解除合同违约金5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自租赁合同解除后立即从出租房屋内搬离。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照24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琨在2015年11月2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被告李琨承租位于夷陵路134号6栋1单元三层的房屋一间,月租金为24000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金按季度缴纳,实行先交后租的原则,被告在一个租赁年度内累计两次逾期支付租金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50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李琨使用,但是从2016年8月开始被告李琨就一直拖欠租金。目前房屋为被告李琨开办的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占有并使用。被告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李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宜昌市××路××单元××层的商业办公房出租给原告,租金每月24000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赁保证金50000元。租金按季度缴纳,实行先交后使用的原则,被告缴纳首期租金后,原告交付房屋,此后的租金应于下一季度计租月份开始前十日支付,原告收款后出具票据。被告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或拒付。被告方在一个租赁年度内累计两次逾期支付租金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支付50000元违约金。同日,原告与被告李琨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为装修期。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交付房屋,被告依约交纳租金至2016年7月。自2016年8月起,被告未再缴纳租金。2017年2月23日,原告在被告李琨经营的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玻璃门上张贴物业费及租金催缴通知,通知其缴纳2016年8月至12月的租金及物业费。另查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被告李琨,李琨租用本案案涉房屋用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经营,现本案案涉房屋由被告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占有并使用。上述事实,有被告的《营业执照》、李坤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发票凭证、照片2张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有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自2016年8月起未缴纳租金,合同约定租金按照季度缴纳,自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经欠缴超过两个季度的租金,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于2017年5月21日送达给被告,故该《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5月21日解除。自2016年8月1日起,被告李琨应按照每月24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2017年5月21日,故被告李琨应向原告支付租金234400元(24000元×293天÷30天),合同约定,被告方在一个租赁年度内累计两次逾期支付租金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支付50000元违约金,故被告李琨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合同解除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实际占有并使用本案案涉房屋的被告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应向原告腾退房屋,并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照每月24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被告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5月21日解除。二、被告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其所占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路134号6栋1单元第三层的房屋。三、被告李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市佳维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44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四、被告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24000元的标准向原告宜昌市佳维物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被告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实际腾退位于宜昌市夷陵路134号6栋1单元第三层的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琨、宜昌市伍家岗区漫热网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