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盛支行;李秉敬;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盛支行,李秉敬,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742号原告:甘肃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云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壮,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盛支行。法定代表人:闫玮,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宗周。被告李秉敬。被告: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西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昊,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悠,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盛支行、李秉敬、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甘肃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甘肃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甘肃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瞿 梅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人民陪审员 董瑛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琳????????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