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仲阳、段春英等与章丘市顺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阳,段春英,章丘市顺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梁山县华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776号原告:张仲阳,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兰陵县。原告:段春英,女,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章丘市顺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汇泉路济南义务小商品批发市场A1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唐民,职务经理。被告:梁山县华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梁集路北堂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其泉,职务经理。原告张仲阳、段春英与被告章丘市顺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