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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德和、周岐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和,周岐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谢德和,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周岐有,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谢德和与被执行人周岐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德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已以(2015)潭执字第1201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岐有在东山县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0%的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有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借款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池 强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