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贺怀智申请执行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怀智,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贺怀智,男,1947年9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贺怀智申请执行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雪梅在中国工商银行鄂托克旗支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雪梅在中国工商银行鄂托克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8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王 铁 钢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