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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成永双诉被告樊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永双,樊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918号原告:成永双,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宁,大同市新华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亮,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成永双诉被告樊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成永双于2017年6月21日以与被告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永双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190元,其余1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李兴月人民陪审员  施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