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成永双诉被告樊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永双,樊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918号原告:成永双,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宁,大同市新华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亮,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成永双诉被告樊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成永双于2017年6月21日以与被告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永双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190元,其余1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李兴月人民陪审员 施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