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35赵炳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炳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炳华,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炳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炳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6日至3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炳华在句容市华阳镇文昌东路“菜根香”土菜馆北侧被害人戴某、江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盗窃作案12起,窃得红颊草莓共计价值人民币1825.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戴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84.5元;2、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戴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84.5元;3、2017年2月4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戴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84.5元;4、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戴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民币184.5元;5、2017年2月8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江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23元;6、2017年2月12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戴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59.9元;7、2017年2月13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戴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59.9元;8、2017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戴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23元;9、2017年2月19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戴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23元;10、2017年2月25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戴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98.4元;11、2017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江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12.3斤,合计价值人民币184.5元;12、2017年3月1日晚,被告人赵炳华在被害人江某种植的草莓大棚内,窃得草莓7.7斤离开之际,被当场抓获,合计价值人民币115.5元。被告人赵炳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部分被盗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相关被害人,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炳华退出赃款计人民币171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炳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炳华的供述;被害人戴某、徐某、江某的陈述;证人翟某、赵某、王某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称量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炳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炳华在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炳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炳华系初犯,犯罪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炳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赵炳华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171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