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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谷芳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谷芳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477号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王怡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卫,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谷芳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谷芳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谷芳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