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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春付、赵志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春付,赵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MA18XAYA1,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庄春付,男,1987年5月15日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赵志鑫,男,1986年12月17日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庄春付、赵志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庄春付,赵志鑫偿还欠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9903.98元,案件受理费28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庄春付、赵志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