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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东阁与邓州市城郊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阁,邓州市城郊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民初2648号原告:王东阁,女,生于1966年10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城郊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粮管所所长。原告王东阁与被告邓州市城郊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郊粮油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被告城郊粮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阁诉称:2017年1月3日,被告城郊粮油公司向其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催要,被告推托不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王东阁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其身份。2、借据及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50万元的事实。被告城郊粮油公司辩称:借原告王东阁150万元属实,同意还款。该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城郊粮油公司对原告王东阁提交的2组证据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3日,被告城郊粮油公司为清偿其之前拖欠的债务,通过王丽向原告王东阁借款150万元,并向原告王东阁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借王东阁壹佰伍拾万元整月息贰分整(0.02)收款人陈新芳,该收据加盖被告城郊粮油公司财务专用章。同日,原告王东阁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向被告城郊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的账户中转款150万元。后原告王东阁多次向被告城郊粮油公司催要借款,被告城郊粮油公司一直推托不还。2017年5月12日,原告王东阁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城郊粮油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审理中,被告城郊粮油公司称没有现金,致使调解未获成立。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城郊粮油公司向原告王东阁借款150万元,有借据和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转账清单为证,现原告王东阁要求被告城郊粮油公司偿还借款并按照借据上的利率支付利息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州市城郊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东阁1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自2017年1月3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被告邓州市城郊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岳审 判 员  司明辉人民陪审员  张士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照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