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颖涛、刘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颖涛,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吴颖涛,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旭,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吴颖涛申请执行刘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依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