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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大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肇州县二井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大海,肇州县二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姜大海,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执行人肇州县二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肇州县二井镇。法定代表人肇恒学,职务镇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大海与被执行人肇州县二井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