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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何新宇与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宇,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585号原告:何新宇,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000039132。法定代表人彭顺华,职务不详。原告何新宇与被告重庆德赛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何新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新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新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何新宇已预交),由原告何新宇负担。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