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复兴食用菌厂与周伟明、罗小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复兴食用菌厂,周伟明,罗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复兴食用菌厂。经营者:胡高亮。被执行人周伟明,男,生于1975年8月19日,汉族,个体,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罗小琴,女,生于1979年2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复兴食用菌厂与周伟明、罗小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伟明、罗小琴至今未履行本院(2017)川17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伟明在成都市XX区XX路171号22栋1单元4楼7号有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伟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171号22栋1单元4楼7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64.80平方米,(产权证号:0788323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宗贵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