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冠长、丁勇、应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冠长,丁勇,应凤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972号原告:卢冠长,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丁勇,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应凤花,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卢冠长与被告丁勇、应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卢冠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冠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