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程鑫杰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鑫杰,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特警大队辅警,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冯知凡,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鑫杰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5月17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6月16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庭审。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鑫杰及其辩护人冯知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底,南充市高坪区公安局特警大队,根据高坪区政府安排,派程鑫杰(辅警)和淳张某2(辅警)到高坪区交通安全执法小组,打击交通违法行为。2015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程鑫杰驾驶一辆(无牌)雪铁龙轿车,与高坪区运管局稽查人员驾驶捷达轿车,一起在南充市火车站发现一辆非法运营的伊兰特轿车,遂跟踪该车到了嘉陵区陈某蚂蝗堰红绿灯时,程鑫杰驾驶雪铁龙车堵在该车前面让驾驶员下车,该车驾驶员未下车,且来回倒车,把捷达车撞开,冲上人行道,沿着陈某逆行。程鑫杰马上驾驶雪铁龙轿车去追,违反相关规定从人行道快速逆行,沿陈某一直追到长城北路口,该车发现有人追赶便加速行驶、见车超车。程鑫杰一直驾车跟在后面,并向其打喇叭和闪灯,示意其停车。但伊兰特轿车不但不停车,还快速往方向行驶,沿树人路到光彩大世界,在耀目路中间的花台绕了几个圈,然后经过上了桓子河大桥,进入主路,到南门北街路口,伊兰特轿车左转闯红灯时,挂倒了一辆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员肖某某死亡。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程鑫杰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追击非法营运车辆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程鑫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程鑫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程鑫杰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二、程鑫杰追击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三、被害人死亡与程鑫杰追击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审理查明,2013年底,南充市高坪区公安局特警大队,根据高坪区政府安排���派程鑫杰(辅警)和淳张某2(辅警)到高坪区交通安全执法小组,打击交通违法行为。2015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程鑫杰驾驶一辆(无牌)雪铁龙轿车,与高坪区运管局稽查人员驾驶捷达轿车,一起在南充市火车站发现一辆非法运营的伊兰特轿车,遂跟踪该车到了嘉陵区陈某蚂蝗堰红绿灯时,程鑫杰驾驶雪铁龙车堵在该车前面让驾驶员下车,该车驾驶员未下车,且来回倒车,把捷达车撞开,冲上人行道,沿着陈某逆行。程鑫杰马上驾驶雪铁龙轿车去追,违反相关规定从人行道快速逆行,沿陈某一直追到长城北路口,该车发现有人追赶便加速行驶、见车超车。程鑫杰一直驾车跟在后面,并向其打喇叭和闪灯,示意其停车。但伊兰特轿车不但不停车,还快速往方向行驶,沿树人路到光彩大世界,在耀目路中间的花台绕了几个圈,然后经过上了桓子河大桥,进入主路,��南门北街路口,伊兰特轿车左转闯红灯时,挂倒了一辆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员肖某某死亡。同时查明,2016年3月8日被告人程鑫杰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通知到该院接受调查,程鑫杰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涂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涂某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及相关证据1、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程鑫杰实施犯罪时已���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8日,被告人程鑫杰经顺庆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通知到该院接受调查。4、南充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非法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证实南充市市委、市政府成立南充市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对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制动了工作方案。5、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高坪区交通安全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经高坪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高坪区交通安全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其中区公安分局负责调动区内公安各警种及各派出所警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击交通安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及时有效处置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6、照片,证实川R×××××捷达车、雪铁龙车系执法车辆及川R×××××捷达车车辆的受损情况。7、证明,证实高坪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程鑫杰于2014年底在区政府交通整治工作会议要求的前提下,由特警大队指派到高坪运管协助打击非法营运工作。8、工作证及执法证,证实程鑫杰、淳张某2、张某1、雍某的工作单位及职责任务;程鑫杰的工作单位是南充市高坪公安分局特警大队,职责任务是1、在公安民警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2、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将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3、协助公安民警处置刑事行政案事件,4、接受群众求助。9、���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说明市辖三区分局执法区域问题的函,证实为了弥补执法力量的不足和避免因执法人员、执法车辆被非法营运经营者所熟悉而增加执法难度,经局领导同意市辖三区分局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时,允许三区互相跨区执法,但需具有执法区域为“南充市”的中层干部带队。此次高坪分局是按照市局统一安排部署进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10、事故现场图,证实事故现场情况。11、死亡通知书、南充市中心医院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肖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13、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涂某故意撞击执法车辆后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又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构���危害公共安全,不属于交通事故。就涂某与肖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一事,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涂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转弯时未避让其他直行车辆,疏于观察,应承担全部责任。14、南充市交通运输局、南充市公安局南市交法(2015)27号文件,证实南充市联合组织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的专项行动方案。其中公安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配合,积极参加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整治现场秩序。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快速侦办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防止非法营运车主聚众闹事,在日常巡逻盘查工作中,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15、《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辅警管理考核办法》、劳动合同书,证实程鑫杰与南充市高坪区警务辅助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终止。16、《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等法律法规,证实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要文明执法,对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不得采取强行拦截、不得追截的方法。17、刑事判决书,证实涂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证人证言1、证人涂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0日上午,他一个人驾驶川A×××××的现代轿车,在顺庆区火车站带了四个人到成都去,每个人70元钱车费,准备从嘉陵区成��高速口上高速。他从下穿隧道过西河大桥,在一个高速公路桥下,旁边有个菜市场,一辆咖啡色的无牌雪铁龙轿车在直行道上斜停在他车前面等红绿灯,他就准备右转,这个车上就下来几个穿制服的人,没出示证件就拍打他的车窗,喊他下车,他没有开车门。后面也堵了一台捷达车,也下来了几个人,他有点怕,即开到人行道的台子上,前面有个三轮车挡到的,他往后倒车,就撞到后面的捷达车上,然后他就驾车冲上了人行道,从人行道上开下来,沿着马路逆行,没行多远,他就在一个口子走到了右车道。他逆向行驶在右车道的时候那辆咖啡色的雪铁龙就跟到他逆行来追他,右拐后,雪铁龙还是追到他跑,他就钻进一条路,速度基本上保持在时速60公里左右,心里想的是把后头的车子甩脱后再上高速到成都。然后他就一直开车跑,雪铁龙就在后面追,不停的按喇叭���闪应急灯,在嘉陵区滨江路口子,该车超过他的车了,但是他又掉头,那辆车又跟着他撵,最后他就跑到嘉陵区上了,本来他想往玉带路走,就往非机动车道上跑的,但因为速度太快,就没能拐到玉带路上,他就一直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该辆雪铁龙车一直紧跟在他后面,跑到出事的那个路口的时候,他就左拐,结果就和一个摩托车相撞了,隔了几十米远他就停下来用他的手机打110报警了。2、证人谢某的陈述,证实他是高坪公安分局特警大队长,2013年7月,他们特警大队新组建,程鑫杰就来到了特警大队。2014年底,高坪区委常委苟健副区长召集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一起开会,协调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要求公安机关出两个正式干警长期协助打击非法营运,苟健要求抽特警大队的人,他同意抽两个协警到运管部门协助打击非法���运。他们特警大队领导经过反复研究,决定抽程鑫杰和淳张某2去高坪运管部门协助打击非法营运。程鑫杰工作踏实,但很年轻,有时处理事情不稳重,淳张某2年龄要大些,性格要温和些,他们两个去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程鑫杰和淳张某2主要是维持现场秩序,避免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没有执法权,协警的权力,在他们工作证上面作了明确规定。3、证人蒋某的陈述,证实她是高坪运管分局的局长,从2008年开始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和他们一起联合执法,其他部门的职责政府发的文件有规定。从2013年开始有两名协警就从高坪公安分局到他局协助打击非法营运了,两名协警主要是协助拦车、对不配合的驾驶员进行控制,处置突发事件,他们运管的工作人员没有控制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职能,他们的职能是收集证据,核实是��是非法营运,根据证据然后进行相应处理。他们大会小会都要求文明执法,不能对黑车进行追击。4、证人唐某1的陈述,证实他是高坪区运管局副书记,分管稽查队工作。稽查队的职责是稽查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汽车维修等的证照,安全以及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查处黑车的工作是市打黑办出的文件,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互相协调,区上也有打黑办,也要求他们这么做,只要有执法权,在三区以内可以交叉执法。他们这边高坪公安分局抽调了两个协警程鑫杰、淳张某2协助他们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他过来分管时他们就来了。抽调协警参加打黑可以防止驾驶员过激行为,要求乘客协助配合调查等。联合执法他们有明确分工,只有他们稽查队才有执法权力,协警只能进行乘客和驾驶员的控制,帮助他们开下车。在查处黑车的时候,他们采取的是两车夹击的方式,如果黑车要跑,他们强调不要追撵,将车牌号记住,下次再查处。他们大会也强调了,在开会时也强调了,不准对黑车进行追击,他们的上级部门有规定,他作为领导也多次强调不准对黑车进行追击。5、证人陆某的陈述,证实他是高坪运管局稽查中队的队员,协助中队查处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在执法现场负责摄像。在查处黑车时他参与现场摄像,唐某2做乘客笔录,禹某做涉嫌非法营运驾驶员笔录,其他人负责现场执法,两个协警负责请驾驶员下车,防止驾驶员有过激行为。稽查队开会两个协警都参加了的,开会时领导也经常强调,叫他们不要去撵非法营运的车辆。2015年12月10日上午,他、雍某、张某1、唐某2、孙某还有两个协警共七人���来到南充火车站巡查非法营运车辆,他坐的一辆深色无牌照的雪铁龙轿车,上面有他、唐某2、孙某、还有小程,剩下的人坐的川R×××××号牌捷达车,两车一前一后。他们看见有一辆白色伊兰特在往车上装乘客和行李,然后就开走了,他们就驾驶雪铁龙车对其跟踪,经过了和平路、人民北路,下穿隧道,到了嘉陵火花路,在蚂蝗堰菜市场口子附近,恰好是红灯,他们雪铁龙车就开在伊兰特轿车左前面,捷达车就堵在该车的后面,他们就下车检查,他就下车摄像,然后该车就向后倒车,再往前开上了人行道。当时还有一个交警也在现场帮忙。该车冲上人行道后,沿着人行道逆行,往陈某方向跑了。他们发现雪铁龙车不见了,程鑫杰也不见了,他们六个人就上了捷达车,他们的捷达车就掉头往陈某方向走,在车上雍某还是张某1叫小淳给小程打电话叫他把车停下来,��程说他在光彩附近,他们车开到了光彩附近,他们没有看见小程开的雪铁龙车。当时小程电话里说,他说把车子挂了,出了事情。后来他们车沿着滨江路走四桥就往高坪开了。6、证人唐某2的陈述,证实他在南充市运管局高坪分局工作,一直在从事外勤工作,他们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汽车维修管理、打击非法营运等工作。打击非法营运除他们局的人外,还有特警程鑫杰、淳张某2两个协警参加。平时中队开会领导多次强调如果在查处非法运营车辆时,被查处的车辆要逃跑,一定不能去追,如果去追,非法运营的车辆就要到处跑,就可能撞到人或其他人的车。可以把车牌号码通过摄像等方式记录下来,以后能够进一步确定这些车辆是不是非法运营的车辆。如果去追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2015年12月10���上午,他们开了辆车去,他坐的是雪铁龙,程鑫杰开的车,车上还有陆某、孙某。另外一辆车是捷达车,车号是川R×××××,这辆车坐了那些人记不清楚了。当时他们在火车站发现有辆车在装人,他们就怀疑这辆车是在非法营运,他们就跟在这辆车后面,车走到嘉陵区高速路桥下的一个路口停下来等红绿灯的时候,他们就把雪铁龙开到涉嫌非法运营车的前面,他们另一辆捷达车就在涉嫌非法营运车的后面,车上的程鑫杰先下车,其他的人陆续下车了,陆某还摄了像的。当时那辆车往前面开,但是前面有辆三轮车,于是他就往后面倒车,就把他们的捷达车的保险杠撞了,然后他就开上人行道往顺庆方向逆向行驶逃跑了。这时他们发现程鑫杰驾驶的车辆不见了,他们其他的人就上了捷达车,当时有人给淳张某2说叫淳张某2打电话给程鑫杰不要去追车,因为淳张某2和程���杰有公安内部的短号,方便联系,他记得捷达车走了、光彩大市场,还走了南高旁边,他坐在后排,具体车走了哪些地方他不是很清楚。他是2015年12月11日听张某1的一个朋友说他们昨天查的那辆黑车把人撞了。如果稽查人员和非法营运的驾驶人员发生纠纷的时候,程鑫杰、淳张某2予以制止,以便保证执法正常进行。但是他们无权去追非法运营的车辆。7、证人雍某的陈述,证实他是高坪运管局稽查中队中队长,稽查中队主要负责辖区道路运输秩序,打击非法运输车辆,就是俗话说的打击黑车。区上、分局专门给他们配了两个警察进行联合执法,配合他们的工作。警察的工作主要是分离驾驶员和乘客,维持执法现场的秩序。领导开会强调在执法中不准追,怕发生意外。平时也在强调不准追撵。2015年12月10日上午,他们决定去顺庆查处黑车,当时他、淳张某2、张某1坐的捷达车,由张某1开车,程鑫杰、唐某2、陆某、孙某坐的无牌的雪铁龙,由程鑫杰开车。在万泰酒店红绿灯那他们就看见川A的白色伊兰特疑似黑车,然后他们就跟着这个车,这个车走到嘉陵火花路口有个红绿灯,程鑫杰当时开的雪铁龙就在它前面,捷达车正好在它的后侧面,在火花路口等红绿灯时就把它拦住了,然后淳张某2、唐某2、陆某都下车了,程鑫杰好像也下了车。他和张某1没有下车,他在让张某1把车子挪动好把黑车卡死点,然后他就看到这个黑车突然往雪铁龙的后方空隙倒车,然后又撞开捷达车就往街边从人行道上逃离。他看它逃离了,他车门就拉开了,唐某3、孙某、陆某、淳张某2都上了他这个车,张某1就把车子往左边开然后掉头往西河大桥方��开去,掉头后就没有看见那个黑车。当时他让淳张某2就打电话给程鑫杰,让程鑫杰不要跟了,又问程鑫杰在哪里。然后张某1就开车跟着路线去了,走了一段又打电话问程鑫杰在哪,程鑫杰说在光彩大世界。于是他们就向光彩大市场跟去,过了一会电话里程鑫杰又说有机会拦得住,张某1说不追了。他们到了光彩大市场,但没有看到程鑫杰,程鑫杰又说他过了桓子河大桥了,然后程鑫杰就说被撵的车子闯红灯与一个摩托车发生擦挂了,他们就说收队。接着他们就从嘉陵这边通过桓子河大桥开往高坪,在滨江路一个红绿灯路口他就看见一个摩托车倒在路边,他就怀疑是程鑫杰说的那个车祸。后面他们就到高坪区文化馆会展中心汇合,程鑫杰将情况给大家说了一下。8、证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他是高坪运管分局稽查中队二中队队长,他���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打击非法营运。2013年为打击非法营运,市政府组织交通局、交警、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专项活动。2014年高坪公安分局就指派了淳张某2、程鑫杰两名协警,协警的职责是配合他们的工作,具体的是以公安的名义对非法营运者及乘客询问有关材料,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矛盾激化。2015年12月10日上午,他们七人到南充市顺庆区火车站巡查非法营运车辆,当时坐了两辆车去,一辆是褐色的无牌照雪铁龙,车上坐的是他、雍某、淳张某2,他开的车。另一辆车是捷达车,车号是川R×××××,车上坐的是程鑫杰、唐某2、孙某、陆某,程鑫杰开的车。在火车站巡查时雪铁龙车上的人用对讲机呼他们,说发现一个成都牌照的非法营运的黑车在火车站外面上人,他们就一路跟踪到蚂蝗堰高速公路前面的红绿灯处,黑车在等红绿灯,雪铁龙就堵在黑车前面,他开的捷达车就堵在黑车后面。雪铁龙车上陆某、唐某2、孙某都下车了,他车上淳张某2下车了,程鑫杰下没下车他没有注意到。他们下车后该黑车就往前面冲,前面有辆电动三轮车挡住的,黑车就往后退,撞到了他车子左前保险杠,继续往后退,然后他就往前开,上了人行道逆向往陈某跑了,当时有个交警还追了几米。他就喊他们的人上车,在车上他问淳张某2,程鑫杰的车呢,淳张某2说程鑫杰跟到撵起去了,他立即掉头,闯了红灯,朝他们开的方向开起去了,走二楼10几米远过后,他就不知道车往哪边去了,他就喊淳张某2给程鑫杰打电话,程鑫杰说了他车和黑车的位置,喊他们开到光彩大市场去拦截黑车,他当时很生气,程鑫杰一会喊他到,一会到光彩大市场,他说不要去撵了,淳张某2手机开的扩音,也给程鑫杰说了��要去撵了,这个车子肯定撵不到了。他们从树人路经上了往顺庆方向,程鑫杰打电话给他们说,他撵的那辆车在大润发外面撞了车,程鑫杰说他自己已经回高坪了。后面他们的车回高坪过程中路过了出事地点,他看到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有一个男的倒在地上,一个老太婆把他抱住的。事后他问程鑫杰喊不要撵,为啥子还要去撵,程鑫杰说黑车把他们车撞了,还有那个车是黑车,他很气愤。9、证人淳张某2的陈述,证实他是高坪公安分局招聘的辅助警察,2014年春运前,高坪区政府要求公安局安排人员到高坪区道路运输管理分局打击非法营运,公安分局安排他和程鑫杰去。他们与运管局的工作人员一道查黑车,黑车就是非法运营的车辆,他和程鑫杰的具体职责是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矛盾激化,偶尔他们也帮他们开车。2015年12月10日,他和程鑫杰以及高坪运管局的同志一共7人一起在南充市顺庆区火车站巡查时,发现一辆车正在上人,怀疑是黑车,他们就一起去跟踪,一辆是无牌照的雪铁龙,车上有程鑫杰、陆某、孙某、唐某2,另一辆是捷达,车上有他、雍某、张某1。在嘉陵区火花路口红绿灯处,那辆黑车被他们驾驶的雪铁龙和捷达车前后堵住,他们检查人员下车对黑车检查时,该车驾驶员始终不开车门及车窗,拒绝检查,该车驾驶员向后倒车,又向前行驶,迅速开到人行道,它逆向朝顺庆区方向开去,当即程鑫杰驾驶雪铁龙车也逆向追撵,他和其他人迅速上了张某1开的那辆捷达车,也掉头朝顺庆区方向开去。张某1、还是雍某给他说,叫他打电话问程鑫杰在哪儿,程鑫杰叫他们去堵黑车,程鑫杰叫他们去哪里,他们的车就开到哪里,后面程鑫杰在电话中说他撵的那个车把别人的车挂了,雍某叫程鑫杰不要撵了,回高坪去。他们从嘉陵回高坪,路过路口的时候,就发现有个摩托车倒在地上,有一个人倒在地上,一个老太婆把那个人抱到的。如果黑车拒绝检查,他们无权追撵,查处黑车的运管局的工作人员和他们在一起开会的时候,中层干部禹某、雍某、张某1经常给大家说,如果黑车拒绝检查逃跑,不允许去追,以前追撵发生碰车,还赔偿别人了的。10、证人孙某的陈述,证实他在运管局高坪分局稽查中队上班,2015年12月10日上午,他们在顺庆区火车站附近查处黑车。当时他们开了两辆轿车,一辆是灰色的捷达车,牌号是川R×××××,一辆是褐色的雪铁龙轿车,是程鑫杰开的车。在向阳宾馆下面,他们发现一辆���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在装人,车牌号是川A的,疑似非法营运。他们一路跟踪到陈某蚂蝗堰时,该车在等红灯,程鑫杰驾驶雪铁龙车堵在该车前面,张某1驾驶捷达车堵在该车后面。他们下车的人要求伊兰特车驾驶员接受检查,该车不开门,就往前开被一辆三轮车挡住了,伊兰特驾驶员就往后倒车,倒车时把捷达车保险杠的漆撞掉了,把灯也撞烂了,当时一个交警三大队的交警帮他们叫驾驶员下车。该车冲上人行道沿陈某逆行跑了。他看见程鑫杰驾驶雪铁龙轿车跟了上去。其余的人就上了张某1的捷达车,捷达车就左转,上了陈某。张某1喊淳张某2给程鑫杰打电话,叫他不要去追了,并问程鑫杰在那里。他说他在追非法运营车辆,程鑫杰一会喊他们到滨江路一会到光彩大市场,他们就在耀目路与树人路口子停了一下,张某1又说不去撵了,淳张某2也在电话中给程鑫杰讲不���去撵了。程鑫杰说前面车堵起了,意思就是说他能把非法运营的车拦住,等他们去处理。他们的车沿着树人路走到交接的地方,程鑫杰就电话给淳张某2说他撵的伊兰特车把别人的车挂倒了,他已经回去了,车上两个队长就说不再查处了,回单位。他们捷达车路过滨江路,车上的人发现滨江路上有一个摩托车倒在地上,一个人把另一人抱到的,他们不晓得这就是程鑫杰说的被挂倒的车,也没停车。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程鑫杰供述,证实他是2012年底通过考试被招聘到高坪公安分局特警大队当协警,临时编制。2013年或2014年的春节,他和淳张某2一起到运管局稽查队工作,主要工作就是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简称打黑车。公安局的单位领导给他们说,叫他们配合运管局的打击黑车,稽查队的领导把车拦下来,如果驾驶员有过激的行为,他和淳张某2就出面制止。工作久了,有时候他和淳张某2也开车、拦车等,拦下车后检查这些就是稽查队做,他们都是跟到稽查队的人一起进行查处。他和淳张某2当时去报到的时候是运管雍某大队长接待的他们,报到时雍某给他们说,在查处黑车的时候要注意自身形象,规范作风等,要注意黑车驾驶员跳车,或者其他过激行为,如果黑车驾驶员跑了之后他们不能开车追截等。2015年12月10日,他们接到雍某大队长的安排,一行有他和淳张某2、队长雍某、张某1,还有何某、陆某和唐某2在火车站附近查处黑车,当时他们开了两辆轿车,一辆是灰色的捷达车牌号是川R×××××,这辆车由张某1开,上面有淳张某2、陆某、何某,一辆是褐色的雪铁龙轿车,是他开的车,上面有他、唐某2、孙某。雍某在哪���车上他记不清楚了。在向阳宾馆下面,他们发现一辆白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是川A的,他们发现该车在装客人,疑似非法营运,当时因为运管部门有规定,要运输一段路程才是非法营运,他们在火车站就没有动手查处,并且当时该车是上客时间段,来不及取证查处。他们两车就跟着该车从和平东路,人民北路下穿隧道,经西河大桥,到了陈某,在蚂蝗堰红绿灯时,恰好是红灯,该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就在等红灯。他驾驶雪铁龙车堵在该车前面,张某1驾驶捷达车堵在该车后面。他们两车的除了驾驶员所有人都下来了,要求该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驾驶员下车,当时一个交警三大队的交警帮他们叫驾驶员下车,唐某2拿着摄像机录像,他在雪铁龙车上。该车驾驶员没有下车,还驾车来回倒车,把他们捷达车撞开,冲上了人行道,沿着陈某逆行。他看到这种情形,给雍某说了一声,喊他上车,意思是要他们上车去追该车,但雍某听没听到他不清楚。他当时看见白色伊兰特逃走了,他心里想着肯定要把这辆车抓到,他就驾驶无牌雪铁龙走人行道快速逆行,沿着白色伊兰特的路线走陈某,因为慢了就找不到他了,一直开到了长城北路的口子,在口子处他发现了该车,该车的速度不低于每小时60公里,很快,那个车见车超车,他就一直驾车跟在该车的后面,并给他打喇叭和闪灯,示意他停车,那个车发现了他的车,就加速往方向行驶,那个车当时还闯了个红灯,他的车也跟着闯了红灯,在路口他驾车向左转,上了,他、淳张某2电话联系,他给他们说现在他的位置和那个车的位置,他给他们讲走滨江路去堵该车,后来该车在的一个口子右边拐到了树人路,他也开车追了上去,沿树人路直走,走到光彩大世界往左拐,上了耀目路,在耀���路中间的花台绕了几个圈,很明显那个车是要把他甩脱,他继续驾车走树人路,然后经过上了桓子河大桥,过了桓子河大桥白色伊兰特车进入非动车道,后来又进入主路,在南门北街路口,左转是红灯,那个车迅速闯红灯往左拐,车子挂倒了一辆摩托车,有个人睡到地上,这时他和淳张某2他们的电话正在通话,他就给他们说,白色伊兰特车挂倒人了。他们说算了,回高坪,他就开车回高坪了。回高坪后他就把整个过程给雍某他们讲了一下,他们都安慰他,说不要影响工作。因为平时在查处黑车的时候,遇到跑的车他们都是追了的,都是这么做的,也没有人制止,大家都在车上追截,配合也很默契,再加上那天黑车又把他们的车子撞了,所以他们就按照平时的做法去追截了。在他的想法中也没有想到会造成这种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鑫杰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追击非法营运车辆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程鑫杰的辩护人提出的程鑫杰不具有滥用职权的主体身份、程鑫杰追击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被害人死亡与程鑫杰追击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鑫杰虽是高坪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的辅警,但其受高坪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的委托,协助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高坪分局开展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其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身份;程鑫杰协助高坪运管分局执法过程中,其职责职权是维持执法现场的秩序,避免驾驶员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但在本案中,程鑫杰因涂某撞了执法车辆,行为恶劣,在明知自己没有追撵“黑车”的执法权,仍擅自决定追撵涂某驾驶的伊兰特轿车,程鑫杰跟随涂某驾驶的轿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一路紧追不舍,程鑫杰作为执法人员,主观上明知涂某驾车逃跑不能追撵,也应当知道追撵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还使用打喇叭和闪灯等不当方式示意涂某停车,涂某不停车,仍继续追撵,造成涂某慌不择路,因速度过快挂倒摩托车,致一死一伤的后果,程鑫杰追撵的行为与涂某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提出的程鑫杰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程鑫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程鑫杰到案后认罪、悔罪,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鑫杰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军审 判 员 王晓艳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