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洋轮化工有限公司,吴治学,刘翠兰,吴春江,吴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261号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仙翁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430689460.法定代表人:于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心,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星,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创业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694574832.法定代表人:吴治学,董事长。被告: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创业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39420419-5法定代表人:吴治学,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洋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创业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77362422T.法定代表人:吴春江,董事长。被告:吴治学,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翠兰,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吴春江,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吴飞,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华洋橡胶有限公司、利辛县春洋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洋轮化工有限公司、吴治学、刘翠兰、吴春江、吴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协军审 判 员 武占良人民陪审员 武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