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太平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太平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538号罪犯赵太平,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1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太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赵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人员张某1、汪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武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张某2、谢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太平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对罪犯赵太平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9月2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太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太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