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建行枣阳支行与枣阳华夏车轮有限公司、吴保华、吴艺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枣阳华夏车轮有限公司,吴保华,吴艺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枣阳支行)。被执行人枣阳华夏车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保华,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吴艺凡,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2016)鄂0683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枣阳华夏车轮有限公司、吴保华、吴艺凡未履行给付建行枣阳支行借款xxxx元的义务,建行枣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保华、吴艺凡xxxx元的收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