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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月祥诉被告徐建兵、第三人徐月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祥,徐建兵,徐月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407号原告:徐月祥,男,汉族,农民,住新市区青格达湖村.委托代理人:赵斌,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兵,男,汉族,农民,住新市区青格达湖村*组。第三人:徐月娥,女,汉族,住新疆奎屯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月祥诉被告徐建兵、第三人徐月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徐月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月祥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