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维海、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海,野建军,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郭维海,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野建军,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执行人王英,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本院在执行郭维海诉野建军、王英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维海于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郭维海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