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城西李宗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湟源仕顺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西李宗昌广告设计工作室,湟源仕顺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657号原告:西宁城西李宗昌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西宁城西五四大街44号。经营者:李宗昌,男,1982年4月4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被告:湟源仕顺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湟源县城关镇南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年,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宁城西李宗昌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湟源仕顺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西宁城西李宗昌广告设计工作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西李宗昌广告设计工作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西李宗昌广告设计工作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西宁城西李宗昌广告设计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史正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燕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