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尉某与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681号原告尉某,女。被告武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尉某与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尉某负担。审 判 长 段连生人民陪审员 朱 涛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