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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彦诉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101号原告:刘彦,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法定代表人曲永康,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英,黑龙江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涛,男,该单位员工,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刘彦与被告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刘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彦承担。审 判 长  孙海源人民陪审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