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彦诉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101号原告:刘彦,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法定代表人曲永康,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英,黑龙江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涛,男,该单位员工,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刘彦与被告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刘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彦承担。审 判 长 孙海源人民陪审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