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熊伟英与被执行人闫贵全、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英,闫贵全,刘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熊伟英,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闫贵全,男,1975年7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文龙,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伟英与被执行人闫贵全、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熊伟英撤回对(2015)呼双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