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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清燕与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燕,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626号原告:高清燕,女,1988年8月1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林(原告之夫),1990年11月1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19号。负责人:朴世镐,总经理。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三层北侧。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董事长。原告高清燕与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高清燕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高清燕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清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