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郑某,周某,郑州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59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郑某。被告周某。被告郑州某公司。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郑某、周某、郑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自愿回去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1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