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维进与被告蒋明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进,蒋明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670号原告:周维进,女,生于1974年5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玲,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明友,男,生于1956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周维进与被告蒋明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周维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维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周维进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