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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辰昱燃料有限公司、天津星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辰昱燃料有限公司,天津星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辰昱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信昌厚31-底商。法定代表人:鲍春超。被执行人:天津星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613号院内G区。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辰昱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星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2900000元”部分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吉成审判长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