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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建国与刘卫安、吕锐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建国,刘卫安,吕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建国,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吕锐云,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雷建国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安,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锐云,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雷建国之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雷建国与被上诉人刘卫安,原审被告吕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雷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建国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上诉人雷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晏 海审 判 员  邢维利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丹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