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建国与刘卫安、吕锐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建国,刘卫安,吕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建国,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吕锐云,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雷建国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安,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锐云,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雷建国之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雷建国与被上诉人刘卫安,原审被告吕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雷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建国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上诉人雷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晏 海审 判 员 邢维利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丹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