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庭璟家具有限公司与姜湘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458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庭璟家具有限公司,姜湘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458号申请人:广州市庭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钟锦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桂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康丰,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姜湘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莎莎,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申请人广州市庭璟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湘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6]201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市庭璟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认为:1、南沙区仲裁委委托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审核医疗费事宜没有经过申请人的同意,审核结果出来后也没有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进行质证,原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2、被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1902元/月,工资条是由其本人签名确认的,可以显示被申请人的真实工资情况,应予认定,仲裁委按照月工资4136.85元计算被申请人的工伤待遇,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积极为被申请人进行治疗,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借支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已经请求在应付的赔偿范围内对上述金额进行抵扣,但仲裁委并未进行抵扣,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申请人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中路88号三楼108号,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南沙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请求:1、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6]2017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姜湘鹏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的月工资错误及应当抵扣相关款项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理由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有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经审查,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庭璟家具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6]20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庭璟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凡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