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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他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笑珠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笑珠,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327号申请执行人:黄笑珠,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百鸽路信义广场沁芳园1-2楼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25034R。负责人:李会娟。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笑珠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信义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98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7执3576号。关于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关联公司群体性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系列案件,因其涉及区域范围广、涉案人��多,为了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986号仲裁调解书由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龙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史仲凯审判员  邢增陶审判员  张文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