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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屺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泰亿达电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屺盛实业有限公司,泰亿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233号原告:上海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13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L6N77。法定代表人:王啟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亿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加创路1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693756321。法定代表人:王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屺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亿达电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屺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屺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屺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