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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刑裁字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张如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涉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冀0426刑裁字1号自诉人张淑芳,女,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321321967********,住涉县河南店镇沿头村*组***号。电话:1370330****。被告人张如兵,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1304261982********,住涉县河南店镇赤岸村。自诉人张涉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自诉状。指控被告人张如兵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本院于当日立案审查,经多方查找被告人张如兵,均无果。现因被告人张如兵下落不明,自诉人张淑芳经口头说明后未撤回自诉。为保证案件审判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张淑芳提起的被告人张如兵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江学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