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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刑申36号赵滨: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宁刑终65号刑事裁定,以公安机关违法出具虚假抓获证明材料及严重违背事实的虚假立案决定书,不依法收集无罪证据,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公诉机关对同案犯邓宗理决定另案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涉案毒品来源不明,案件线索和来源没有查清,毒品交易价格违背市场行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认定申诉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抓没有依据,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赵滨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贩卖为目的向邓宗理购买甲基苯丙胺995.36克的事实,有邓宗理的供述、查获的毒品、现金、通话记录、短信内容、邓宗理使用的户名为黄某某的银行卡交易信息等证据证实,赵滨对向黄某某银行卡存款1万元的事实亦有供认,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赵滨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无不当。邓宗理出售给赵滨的毒品来源、赵滨由哪个办案机关抓获、同案犯邓宗理另案处理的问题并不影响对赵滨犯罪事实的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故申诉人赵滨所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赵滨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赵滨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