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代淑茹与西安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代淑茹,西安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9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淑茹,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贠梦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荆,女,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代淑茹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代淑茹申请再审称:原判对本案所涉法律的适用和理解存在严重错误。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保洁工作,受被申请人管理制度约束,由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成立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且申请人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三)》第七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本案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原一、二审法院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严重错误的理解和偏见。申请人作为劳动者具有劳动的权利,且申请人的各项劳动均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法规。原判驳回申请人起诉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依法应予支持,故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西安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总结为申请人是否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劳社厅函[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含义”的复函》中明确“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越法定退休年龄。”据上述规定,女工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申请人1962年10月4日出生,其2015年11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时已年满53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建立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而申请人又坚持其基于劳动关系所提出的诉请不变,原审遂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正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代淑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代理审判员 成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雨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