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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蒋袁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蒋袁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4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署袜街北一街25号。负责人:陈炼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爽,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袁源,女,汉族,1988年1月出生,XX部队排长,军官证编号X字第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告蒋袁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撤回对被告蒋袁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8元,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