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与张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张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716号原告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杨官寨村。法定代表人漆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芦小银,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当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240元,本院退付其3240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人民陪审员 胡力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