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波、于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波,于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孙波,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于潇,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孙波与于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20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57401.41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于潇财产:被执行人于潇名下所有的鲁C×××××车辆及被执行人于潇在淄博煤气热力公司工资。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于潇名下所有的鲁C×××××车辆及被执行人于潇在淄博煤气热力公司工资。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继续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2017年6月21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作出(2017)鲁1203执120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于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