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陈小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陈小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与汇林南路交叉口安德兴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498040-1。法定代表人:张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海秀,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小娇,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被告陈小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