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齐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齐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512号原告: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芳林院村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67684881-0。法定代表人:董纪国,经理。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齐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街70号428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济南齐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53元,减半收取3726.5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7746.5元,由山东寿光科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常丽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