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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泽明与王喜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泽明,王喜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620号申请执行人:任泽明,女,l982年lO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喜声,男,1963年1月l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任泽明与被执行人王喜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34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