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07杨加跃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跃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加跃(绰号“月二”),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2002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加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加跃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加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杨加跃经洪某2、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纠约,来到镇江市润州区朗香园小区精华酿酒厂烟酒店内,以洪某2父亲在该店内购买到假香烟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拉卷帘门恐吓、要挟等手段,敲诈被害人方某香烟7条(其中软中华香烟4条、天叶牌香烟2条、九五至尊牌香烟1条),被告人杨加跃分得软中华香烟一条。经鉴定,上述7条香烟总计价值人民币5800元。2.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加跃经周勇(另案处理)纠约,在镇江市润州区英伦风尚酒店内,以被害人舒某从事卖淫行为为由,恐吓舒某并向其索得人民币3000元。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杨加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加跃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舒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加跃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杨加跃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加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户籍信息、案发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舒某、方某的陈述,证人洪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加跃及同案人洪某2、杨某、汤某的供述与辩解,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镇价认刑【2017】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镇价鉴刑【2016】84号关于香烟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网路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润公(网)勘【2017】第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杨某等人辨认被告人杨加跃等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加跃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加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加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加跃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加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勤人民陪审员 沈学士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