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春福与邢颖、杜晓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福,邢颖,杜晓凤,张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668号原告:张春福,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邢颖,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杜晓凤,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张志海,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新城区。原告张春福与被告邢颖、杜晓凤、张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福,被告邢颖、杜晓凤、张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借款月利率自2016年5月6日起按2%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时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和同年5月6日,三被告因经商缺少资金周转,共同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当时约定此借款按2%计算月利息。原告将上述借款以现金支付给三被告,三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二枚,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邢颖于2017年1月29日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其余借款12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被告邢颖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我偿还了原告30000元,我认为张志海也偿还50000元。被告杜晓凤辩称,借款150000元属实,但原告也欠我们钱,所以我们才不偿还这个钱的。被告张志海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5日,5月6日,三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二枚。原告认可被告邢颖于2017年1月偿还了3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二枚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三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属实,有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三被告理应偿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并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利息。原告主张自2016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颖、杜晓凤、张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福借款12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春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43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