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洪林、李先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洪林,李先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25号申请人:陈洪林,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先海,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洪林与被申请人李先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洪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先海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王晓林自愿以其名下的鲁Q×××××号小型轿车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李先海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洪林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