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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梦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克田、上海琳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梦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克田,上海琳鑫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402号原告:青岛梦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5082969XQ。负责人:张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哲,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克田,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上海琳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朱漕公路889号11幢1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10299169。负责人:张美玲,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好,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216464。负责人:陆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青岛梦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克田、上海琳鑫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梦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梦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中杰 关注公众号“”